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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安监管办〔2013〕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08-07 08:46:28   浏览次数:85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技术

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冀安监管办〔2013〕90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局就规范和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监管部门不准干预机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以备案、登记为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许可及审批事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机构各种费用。但部分市、县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对在本地开展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违规备案、限制机构业务范围、干预机构正常业务活动等情况,有的以备案、评审为由直接或变相收取机构费用,个别地方会出现用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禁止机构正常开展业务的情况,社会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是全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即日起,各甲级技术服务机构到我省开展业务,只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局进行书面告知性备案,不再向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各乙级技术服务机构不再向各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对评价、检测报告质量进行抽查,严禁无法律法规依据对评价、检测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等有关要求和我省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把反腐倡廉的要求融入监管工作之中,严格自律,依法行政。要科学制定全省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机构发展需求和监管工作需要,严格资质条件,严格审批程序,严把机构“入口关”。要加强和规范日常监管工作,深化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拼凑报告、租借资质、转包合同、挂证虚聘、恶意竞争、商业贿赂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违规处罚、失责退出。要依法规范机构从业行为,健全维护市场秩序,既不允许任何机构以违法违规手段垄断市场,也不允许任何机构以低价恶性竞争方式扰乱市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机构,一经发现,一律清理。

三、各技术服务机构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开展业务活动,保证评价结论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对完成的评价、检测报告及作出的评价、检测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控制,建立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持续改进的运行机制。要自律自重,共同抵制违规备案、违规评审、违规收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规范诚信的专业技术服务使企业信任、政府放心、社会满意。

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3〕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14年6月底前,具有安全评价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评价和检测)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学会须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依法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及时清理、整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办法,依法依规加强本地区机构监管工作。对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继续违规备案、组织行政性评审、收取机构费用,干预机构正常从业活动的,一经查实,对有关单位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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